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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商业银行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摘要: 摘要:商业银行在办理低风险业务过程中,容易因无风险敞口等因素而忽视对业务的审核,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本文从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典型违规案例出发,对其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对商业银行办理此类业务提…

摘要:商业银行在办理低风险业务过程中,容易因无风险敞口等因素而忽视对业务的审核,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本文从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典型违规案例出发,对其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对商业银行办理此类业务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提供足值存单、全额保证金、国债或其他现金等价值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全额保证金或大额存单质押办理的内保外贷、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之所以称之为“低风险”,是因为该类授信业务不占用风险敞口。商业银行受规模限制和考核政策因素影响,鼓励企业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但容易因“无敞口”的表象而忽视对业务的审核,在客户准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过程中忽视贸易背景的审核、资金来源的审查以及贷后资金用途的追踪,造成各种市场乱象,给银行带来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

二、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典型违规案例

(一)违规办理准全额存单质押授信业务,存在风险敞口。如,2016年6~9月,某商业银行N分行以全额人民币单位大额存单或个人存单质押,通过远期售汇交易锁定贷款到期日客户购汇汇率,以存单本金及未来孳息覆盖融资本息及购汇成本,为辖内12家企业办理3年期美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26笔,金额合计6124.93万美元。在上述业务中,质押存单的金额未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存在利息前置,利息前置部分也未占用企业在分行的敞口授信额度,分行仍按低风险授信审批流程办理该类业务。按照锁定的远期购汇汇率测算,上述26笔业务的质押存单金额较贷款本息存在敞口达4266.32万元人民币。(二)越权办理理财质押低风险业务,且质押率超限。如,2017年3月,某商业银行N分行为存量低风险客户某造船公司展期续作2笔低风险涉外融资性保函业务,金额合计1590万欧元。分行在办理展期时,将原保函项下全额保证金质押替换为1.21亿元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质押(质押率达95%以上),未按照一般风险业务审批流程执行,其实质为以理财质押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违反了该行授信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理财质押率远高于行内“授信币种和理财产品币种不一致时,质押率不高于85%”的要求。后期由于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上涨,导致理财质押率持续上升,质押率达100.9%,质押价值已低于授信业务金额。(三)低风险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办理不规范。如,某商业银行F分行为贸易型企业办理3年期低风险美元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进口信用证下对外付款,涉及3户、金额932.90万美元。贸易型企业3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与企业经营周期明显不匹配,与中国银保监会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的相关规定不符。(四)全额质押错币种开立保函隐含潜在风险。如,某商业银行H分行2016年12月14日应某公司申请,开出1.275亿欧元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当天汇率7.3625),担保方式为10亿元人民币保证金质押。该低风险错币种授信项下的内保外贷业务,分行信审部的专项批复中要求争取申请人办理远期汇率锁定,否则分行国际部必须在备用信用证中增加“立即宣布保函提前到期”的条款。然而,分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并未争取到锁定汇率,且报文中未规定以上条款。实际上保函是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形式开出,遵循UCP600的相关规则,H分行在有效期内无权宣布保函提前到期,隐含潜在风险。

三、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风险点

(一)越权审批,未按流程办理授信业务。如,部分商业银行分行机构违反总行授权规定,未按照一般风险授信审批流程办理准全额存单质押授信业务,以及理财产品质押涉外融资性保函业务,超越授权范围、客户准入标准及金额限制。(二)质押担保不足值,存在风险隐患。质押物担保不足值失去了其对授信的强担保风险缓释能力,客户如出现贷款资金用途不合规等违约或异常时,借款人涉诉保证金可能被查封冻结,分行将无法及时通过处置质押物足额收回本息,形成风险敞口。(三)理财产品质押担保开立保函,存在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我国相关法律尚未明确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一旦司法机关对理财产品采取强制措施,存在无法对理财产品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法律风险。此外,保函的索赔日期具有不可预知性,一旦境外银行索赔且借款人未能对外偿付,在行使质权时受理财赎回期限限制,存在被动垫款的风险。(四)业务期限明显不合理,存在套利嫌疑。在进口信用证对外付款环节,如客户已备好资金转至商业银行账户,商业银行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和获取保证金存款常常会主动为客户进行“无风险”套利。采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和掉期结合的方法,让客户用于偿还信用证的资金质押办理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采用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偿还信用证款项,并锁定远期购汇汇率。对于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核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用途等却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四、健全商业银行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商业银行应坚持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并重,持续加强业务的合规性管控,在监管合规的前提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杜绝合规风险和超授权办理业务。(二)规避低风险业务敞口风险。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总行低风险授信业务要求,确保质押金额覆盖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杜绝办理利息前置的“准全额保证金”业务,杜绝留存风险敞口。(三)关注低风险授信业务的风险缓释手段。一般商业银行在授权中会规定低风险业务的范围,商业银行应合理理解质押物的类型和性质,密切关注理财产品质押担保保函业务风险,严格客户准入,进一步加强对理财质押授信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防范理财产品风险缓释作用弱化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四)加强业务真实性审核。“展业三原则”是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真实性审核原则。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全流程过程中加强对客户背景、业务背景、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项目背景等进行审核,对于内保外贷业务还应对履约可能性进行分析,避免因业绩考核和客户关系等因素为客户办理套利。

参考文献:

[1]韩晶玉等.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J].现代商业,2017,(1).

[2]吉欣悦.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J].财会学习,2017,(6).

[3]杨春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商论,2018,(8).

[4]朱童.商业银行贸易国际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及控制策略[J].商场现代化,2015,(2).

作者:涂志敏 朱腾 单位:中信银行总行审计部 中信银行总行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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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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