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_法律学_宪法_免费论文_毕业论文_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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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一部新的刑事诉讼法可望在数年之内颁行,它将通过确立一系列的诉讼原则、制度和证据规则,将刑事司法改革推向纵深。
  而这次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对侦查程序的重构和改革,改革侦查程序的两条主线已经勾勒出来:一是通过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及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制约侦查权;二是通过强化法官或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或监督权,制约侦查权。最终达到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使其具有更多的当事人主义特征,使之与对抗制的审判方式及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以改变侦查过程中人权保障状况不佳的局面。
  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证据立法的完善、侦查程序的改革,必然对侦查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带来巨大的挑战。综观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侧面、各项措施、各种手段,受到冲击和面临挑战最大的一环,就是侦查讯问。
  现实的侦查讯问工作,尽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已有很大的改进,但仍然是侦查活动中人权保障方面的一个“软肋”。人们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是,我国侦查工作在队伍数量严重短缺且总体素质不高、工作任务繁重、经费装备保障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够保持较高的侦查效率,较好的侦查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凭藉于现行的讯问制度、规则和方法。
  那么,当刑事司法改革将要触动侦查工作这个“软肋”的时候,当侦查的效率面;临极大冲击的时候,侦查部门、侦查人员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什么样的对策会应对呢?
  第一,积极推进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必须克服对确立人权保障制度和规则的抵触心理,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以积极的态度迎接并自觉推动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使侦查工作、侦查讯问工作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相同步。
......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推进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选择2
(一)政治背景 2
(二)经济背景 2
(三)法治背景 3
(四)我国侦查讯问活动中人权保障整体状况欠佳的局面必须通过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加以解决 3
二、把握正确方向,循序渐进地、健康地推进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4
(一)要避免拼盘式的改革方案 4
(二)要避免空中楼阁式的改革方案 4
(三)立法中对沉默权的例外情况要有充分的体现 6
(四)认真审视、检讨现行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主动修改有悖讯问规律、不适当地限制侦查讯问效果的法律规定 6
(五)设计改革侦查讯问程序的制度和规则时,在考虑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要有确保讯问效率的相应制度和规则出台 7
(六)设计强化讯问中人权保障的制度和规则时,要充分考虑政府、公众、舆论对侦查效率下降的承受力;同时必须加大对侦查工作人财物的保障力度 8
三、正确认识和理解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基本完成之后侦查讯问的功能定位 9
(一)克服口供虚无主义倾向 9
(二)克服口供无奈论 10
四、提升侦查讯问的策略与方法,确保侦查讯问应有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11
注释与参考文献 12
  参考资料   本文中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使用了“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和“侦查讯问的改革与发展”两种表述方法,有时又简略地分别将它们表述为“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和“侦查讯问的改革”。两者之间在意义上既是种属关系,又各有一定的侧重。种属关系体现在,“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是“侦查讯问的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方面的内容。从两者各自的侧重点而言,前者侧重于表述程序性制度和规则的构建,偏重于讯问立法问题;后者侧重于表述如何顺应侦查讯问的程序性改革,使侦查讯问活动与时俱进,保持活力,偏重于讯问实务问题。
  刘庸安:《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载『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香港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的羁押期限为48小时,该期限之内,实行警察机关内部的侦押分离,羁押隶属于行动部门,羁押场所有严密的监控设施和登记制度,侦查和侦查讯问隶属于刑警部门。警方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如果警方认为特定犯罪嫌疑人不能保释,需要继续羁押,则需要由法官裁决,如果法官认为需要继续羁押,则由独立于警察机关的惩教署执行羁押。
  2004年2月下旬,笔者对香港警方进行了专门走访考察,其中,就侦查讯问程序问题,特意向警察学校侦缉科首长(警察培训体制改革之前为香港侦缉学校校长)谢强警司、专业教官范国华总督察进行了专题咨询。笔者还在尖沙嘴警署署长(或称香港警务处尖沙嘴分区指挥官)邹永昌警司的陪同下,对该警署侦查讯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了为期半天的了解与考察。文中提到的有关香港侦查讯问程序的情况,均系上述港方同行依据作为讯问守则的《口供指引》的规定及讯问的实际情况提供。
  龙宗智:《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是否违法》,《法学》2000年第3期。
  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作为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英国和美国对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均具有一定的容忍度。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判例允许适度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并且美国学者出版的相关专著中所闻述的讯问方法,不同程度地包含了威胁、引资、欺骗的方法。翻译为中文的、可供参考的专著如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和阿瑟·S·奥布里、鲁道夫·R·坎普托:《刑事审讯》,但彦铮、杜军等译,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龙宗智:《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是否违法》,《法学》2000年第3期。
  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毕惜茜:《侦查讯问理论与实务探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4页。
  田宫裕:《被告人的地位及其口供》,戴《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294页。
  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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