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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讯问与非法证据的具体内涵
“讯”,意指审问、鞠问或诘问。《周礼.秋官.司寇》释为“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诉,附于刑,用情讯之”。《周语.吴语》释为“吴王还白伐齐,乃讯申胥”。在《语言大典》中,讯问被定义为“郑重地、全面地并带有命令的口气讯问一件事的情况和其环境情况可以推测出的全部细节。”侦查讯问,是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获取诉讼证据的一种手段或措施。是侦查人员为侦查破案而对现行犯罪和重大嫌疑分子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面对面的以言词的方式进行的侦查行为。侦查讯问行为人是国家法定的侦查人员,被侦查讯问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的方式,是正面的、用言词方式进行的审查,侦查讯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由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通过侦查讯问可以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供述,这将有助于查明案情,有助于使无辜者早日脱离诉讼,有助于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还可以获得本案或其它案件的线索,突破与本案有关的情节或突破新的案件,查破积案。正因为如此,自古以来口供都被中外各国的刑事诉讼所重视,世界很多国家都曾经把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必要证据。例如,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就明文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是“证据之王”;中国古代也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原则。在此诉讼制度和思想的支配下,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是必然的,就连“包公”等“青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获取口供的“看家手段”,动辄“大刑伺候”。即使到了现代文明社会,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仍屡屡发生,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而非法获取的口供有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讲,侦查讯问“具有潜在地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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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侦查讯问与非法证据的具体内涵 1
二、侦查讯问中非法证据的形成途径 2
(一)刑讯逼供 2
(二)引供、诱供 3
(三)指名指事问供 3
三、侦查讯问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几点设想 4
(一)完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4
(二)逐步确立相对沉默权制度 5
(三)完善侦查讯问的监督机制,实行侦查、羁押分离制度 6
(四)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技术、策略水平 7
注释与参考文献 8
参考资料
注释与参考文献
徐美君:《侦查讯问的程序性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牛津法律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88页。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左为民著:《在权利话语与权利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70页。
何家弘等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何家弘等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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