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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发展现状分析摘要: 摘要:结合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提出了现阶段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保险发展的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风险管理 引言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

摘要:结合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提出了现阶段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保险发展的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风险管理

引言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和住宅品质的提升迫使我们要尽快适应新的需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以较好的防范化解住宅工程重大质量风险,补充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但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标准等因素不健全,都会制约其快速发展。下面,本文对相关方面展开论述。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

1.1国家层面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

我国从2002年开始提出引入建筑工程质量保险。2005年,原建设部与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同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前,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西、成都、重庆、海南等省市就缺陷保险制度在稳步推进中,承保范围包括保障房、商品房、公寓、学校、消防站、地铁、桥梁、体育场馆等。

1.2上海市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

2006年,上海市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通过政府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其他建设工程参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2011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提出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2012年,上海市将保险机制引入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并《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对承保范围和保险期等内容进行了限定[1]。2016年上海市《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在保障性住宅工程、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2]。2017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年,《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对适用范围、承保范围和期限进行了更细致的要求。

1.3北京市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

2007年,北京市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首个试点为常营经济适用房项目[3]。2019年,北京市《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住宅工程项目均需要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2019年7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公布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通知》,对保险机构的责任,建设单位的责任进行了约束。2020年,《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2020年3月,《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大力度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

2现阶段影响建筑工程风险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分析

2.1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市场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产业链上所有主体统一规范和约束,从而有效保障其健康稳定的发展。目前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国家层面还尚未建立统一的要求。现有的法律法规多涉及工程质量及安全等,但针对建筑工程应用的建筑产品、人员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缺口,保险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2.2相关工作标准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各省(市)推广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属于试点阶段,相关标准配套尚未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风险管理不同于传统监理机构和审图机构,监理机构受雇于开发建设单位,针对施工过程的质量、造价、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方式工作。审图机构主要审查内容为相关规范规定内容,重点对强条进行审核[4]。风险管理机构受雇于保险机构,工作方法包括资料检查、实体检查、工序检查及功能性试验,贯穿于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后的回访等全过程。因此对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的综合要求较高,需要完整的标准体系进行支撑,包括服务规范、风险评定标准等。孔为钢化管,偶数孔为钢管。施工时先打设奇数孔并进行注浆,注浆完成后再打设偶数孔,打设时应检验注浆效果,注浆材料为水泥浆,水灰比为1:1,注浆压力0.5-2.0MPa。

2.3明挖段仰拱隧底加固措

DK1831+619~DK1831+655段,横向6.52m范围仰拱底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桩径0.5m,桩间距0.8m×0.8m,正方形布置,高压旋喷桩桩底位于强弱分化界限以下,共计414根,水泥:水=1:1=750kg:750kg。 桩身每米使用水泥=220kg/m。喷浆压力25~30MPa。

2.4 DK1831+619~DK1831+520暗挖段施工支护加固措施

(1)加密小导管间距,局部渗水地段施做φ42mm超前小导管注浆加固。(2)DK1831+619~DK1831+585段34m初期支护中格栅钢架间距由0.75m调整为0.6m;DK1831+585~DK1831+520段65m初期支护由格栅钢架变更为I18工字钢钢架,I18工字钢钢架每榀间距为0.75m,并增加一组锁脚锚杆。(3)DK1831+619~DK1831+606段13m仰拱部位因地基承载力不足,对基底换填C15混凝土,厚度0.5m。(4)加强了DK1831+579~DK1831+520段衬砌强度。(5)施工过程中及时的对已开挖完成部分初期支护封闭成环,减少了变形量,保证了施工安全。

2.5防止变形措施

(1)施工过程中及时的对已开挖完成部分初期支护封闭成环,减少了变形量,保证了施工安全。(2)洞内渗水较为严重部位进行超前注浆和径向注浆,防止因隧道渗水导致初期支护背后脱空导致的开裂和变形。(3)初期支护施工完成后还存在一定的变形,经多方研究决定及时的施做了仰拱和衬砌,施工完成后洞口处保持了稳定及安全。

结语

通过我单位的努力,精心组织有效支护,成功的地通过了吉安隧道出口段落软弱、松散、富水、浅埋地段的进洞施工,根据施工过程中情况总结以下几条建议,希望能对其他有类似情况的隧道进洞施工任务提供参考:(1)施工中严格落实“少扰动、早喷锚、勤量测、紧封闭”的十二字方针,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和补充。(2)隧道开挖施工中,严格遵守设计要求、规范,根据已经确定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最大程度减少对围岩的扰动,以最快的速度通过危险地段,及时进行二次衬砌施工,达到紧封闭,确保后续施工安全进行。(3)隧道开挖过程中,应加强围岩监控量测,为后续施工工序的确定提供依据。(4)提高初喷混凝土的施工质量,确保初喷混凝土能够起到改变围岩应力分布,充分利用围岩自稳确保隧道安全。

参考文献

[1]单士军.软弱围岩公路隧道开挖支护施工过程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

[2]文熠.软弱围岩隧道动态变形规律及信息化施工技术研究[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08.

作者:苗彧 徐韬 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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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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