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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公平要义厘析

对于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公平要义厘析 论文摘要:公平作为首要的善,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基本的伦理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一个社会能够和谐发展,其根本依据在于这个社…

对于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公平要义厘析

论文摘要:公平作为首要的善,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基本的伦理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一个社会能够和谐发展,其根本依据在于这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中体现了公平要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域下,人们对公平内涵的反思和探询,已从多层次和多角度展开,公平的内涵得以多重维度的展开,对于公平的资源在社会中的配置也得以超越单一性和单向性。
论文关键词:公平;配置;和谐社会
一、公平的内涵及历史流变
公平是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人类世代追求的崇高目标和价值理想。一个社会能够和谐发展,其根本依据在于这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体现了公平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着重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清楚地表明,和谐社会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维护社会公平。
公平具有公正、平等、公道、正义、合理等含义。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这个充满争议的词语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所展现的含义也不尽相同。即使某一个人的公平、正义思想,也常是层次迭进、不断发展的。公平最初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价值被追求,后来在分化的社会中获得各种表征,由此人类生活中出现了对公平的各种呼唤: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和综合的公平观。对于一个社会是否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无疑要涉及到个人自身、人与人,人与政权和社会等等,这样一来问题就非常复杂了。
在中国的古代社会,先贤们对什么是公平也进行过长期的探索。例如,《吕氏春秋·贵公》曾记载道:“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所谓“公”就是指秉公行事,不徇私情。所谓“平”是指国泰民安,天下太平。这是中国古代先贤们对什么是公平的初步理解,公平作为一个伦理学或政治哲学的概念,为世人所探究,主要起源于西方,在自然演进的历史过程中,关于公平的理论纷繁复杂,观点交叉重叠。例如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则等学者,从遵守法律的角度,理解什么是公平。他们的公平、正义思想是古代群体本位公平、正义观的理论典范;洛克、罗尔斯等资产阶级思想家则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提出公平的理论内涵。他们的正义理论体现了自近代一直至现当代个人本位的公平、正义观;而马克思、恩格斯则从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多种领域展开对公平的研究。他们认为公平不只是一种主观观念,而是具有客观的内容,受制于一个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客观性。他们的公平、正义学说则展现了面向未来的人类本位公平、正义观。
公平作为最基本的伦理价值被人们所关注首先体现在西方思想史中,论及公平、正义的思想家们提出了各式各样的定义和解释。他们立论的角度主要有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以及一般道德的等等;但关于什么是公平、正义向来就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理想国》第四章中,对公平就有所论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五章中,是从分配、交换和惩罚、补偿角度来论述公平的。他认为,分配公平的实质是比例,即在社会公有的财富、职位、荣誉等的分配中,根据由参与者各自的价值所确定的比例,相等的人得到相同的东西,不等的人得到不同的东西。分配公平其实就是按劳分配、量才录用、论功行赏等的哲学表述。而英国的著名学者休谟对公平的理解也很有代表性,他主要是从经济角度来研究公平的。他在《人性论》的第三编第二章中,强调公平、正义是在人人都有自私情感和无厌欲望而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必然匮乏的情况下,为避免社会破灭而制定的一种人为措施或人际协议。公平最初体现为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确保财物占有的法则、依据协议转让财物的法则和履行承诺的法则。休谟对公平、正义起源的研究是符合实际的,是对公平、正义源于自然或上帝的既定观念的一种有力驳斥。但随着历史的进程,由此也引出一个新问题:既公平、正义是否普遍一致?既然公平、正义是一种人为措施,那么它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随不同时代、地域、民族、国家的民众的意愿而变异。作为人类行为标准的公平本身的价值标准也被推进了争议的漩涡。
美国现代著名学者罗尔斯对公平、主义的研究影响深远,他是政治正义论的杰出代表。他在系统地阐述政治的公平、正义观、作为持久的公平的合作体系的社会、人的政治观、秩序良好的社会、基本结构、原初地位、交叉共识、合理的广泛性信条、政治领域以及公共理性等抽象的基本观念及其相互联系后指出,要使社会成为自由、平等,被各自持有合理的广泛性信条深刻分裂的公民间的一个公平稳定的合作体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由一个政治的公平、正义来调节的;(二)这一政治正义观的核心是合理的广泛性信条的交叉共识;(三)当公众讨论涉及宪法的实质内容和基本正义的问题时,这一讨论是以政治正义观的语言来进行的。“这一扼要的概括表明了政治自由主义的特点,以及它怎样理解宪政民主的理想。”和罗尔斯同时代的学者诺齐克则是从经济角度来谈论公平、正义的。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二编中,他在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正义学说。他试图以其权利资格说取代罗尔斯等人的分配正义论。在他看来,分配正义不能基于平均原则,而应基于人权原则,人们对财富的占有资格应与他们的个人权利相一致。分配的实质是财富的占有,因此分配公平、正义问题被他转换为财富占有的公平、正义问题。财富占有的正义包括获取财富的正义、转让财富的正义和针对非义占有财富的校正的正义。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认为,社会公平、正义论是一种以社会关系为主题的社会批判和社会建构理论,其目的是建立起理想的人类社会。他说过:“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因此,马克思总是把个人道德发展与社会道德、社会制度的道德性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有时更加关注直接体现社会制度的德性程度的一些伦理学范畴,如公平、平等、公正、正义等。作为彻底的唯物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在阐释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尺度时,完全抛弃以往思想家在确立正义范畴时的唯心史观,在他们这里,不存在什么自然的公平、正义,也不存在上帝的公平、公正神圣性,更不是所谓彼岸世界的善良意志,而是立足于生产方式这一唯物主义立场,使公平、正义范畴具有客观性、辨证性和历史性。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永恒的公平”时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公平、正义就是人类的解放,人性的全面发展、自由平等的充分实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而作为一种政治法律道德观念,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所以公平、正义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在存在着阶级对抗的社会中,经济基础的阶级性决定了公平、正义本身的阶级性。“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马克思、恩格斯由此引申并论证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由于马克思主义把公平、正义奠立在现实的历史条件之上,从而动摇了西方古典正义观所谓“永恒正义”的理论基础。
二、和谐社会中公平内涵的多重维度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有序的多元社会,在和谐社会中,公平不仅是一个重要的价值支撑点而且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和范畴。大体来说,对公平的认识和理解可以从四个维度进行。公平的四个维度分别是:时间维度、空间维度、领域维度、价值维度。从公平范畴演进的历史来看,公平的时间维度是指公平具有时间尺度特性。公平的内涵在具体的时间尺度下,获得了流动性的意义。例如,某一决策或某一行动是否公平,一般具有时间特性,在一段时间演义的基础上才能表现出来。有些决策或行动方案在短期内可能具有不公平的特征,但在长期内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公平的。比如,代际间的公平问题就是一个和好的例证,代际效率越高,对公平的伤害可能就越大。

公平的空间维度是指公平具有空间尺度特征,这里空间维中的空间是指三维空间中的空间。例如,某一决策或某一行动造成的结果是否公平,也具有空间特征,这个空间的弹性越大,对公平的理解和把握也就越难。有些决策或行动方案很可能只在小范围或小区域内具有公平性;或者很可能只在大范围大区域内具有公平性,而在小范围内不具有公平性。比如,对收入较高的群体实行税收调节,对广大农民实行的减免税等。公平的领域维度是指公平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经济领域中有经济公平的范畴;政治领域中有政治公平的范畴;社会领域中有社会公平的范畴,等等。经济公平应是指经济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经济投入与经济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政治公平应是指在政治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政治投入与政治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同样,社会公平应是指在社会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社会投入与社会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这里,经济投入与经济回报是与经济利润密切联系的;政治投入与政治回报是与政治权力密切相联的;社会投入与社会回报是与社会地位直接相关的。总之,不同领域中的公平,其含义是不相同的,切忌混淆不同范畴的公平内涵具有的特殊性。公平的价值维度是指公平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下将有不同的界定。由于主体是大量分散的,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主导价值体系,从而每一主体都有其特有的公平观,要尊重他者的主体性和公平观。总之,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中的公平,其含义是不相同的。我们在公平要义的认识上,不能以此领域中的公平,去理解彼领域中的公平;否则,只能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三、和谐社会视域中,几种公平的配置建构
在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中,以下几种公平的配置建构值得到我们的认真研究和对待:
(一)资源配置的公平。一个和谐社会应是公平(equitable)有效的社会,其中资源的有效配置保证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资源公平的配置保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但是,一个资源公平配置的社会未必是帕累托,反之亦然。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社会就是资源配置公正(fairness)的社会。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只有同时满足帕累托效应和公平配置标准,该社会才是资源公正配置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必须是公平的而且有效的。帕累托效应仅是按一个社会资源配置是否有效作为衡量标准的,但没有涉及收入和财富分配问题。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应有可能意味着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均。这就需要政府参与其中,实行宏观调控,发挥积极有效导向作用,保证资源配置的公平、正义。
(二)场内场外的公平。通常情况下,所谓场内场外的公平是指“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市场内公平”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相联系的,主要指机会的平等和规则的平等等。关于机会的平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曾这样评述:“人们在市场上应当能够自由地按照能找到的交易对手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都能够应该自由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可能生产或出售的东西,重要的是从事各种行业的机会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下向一切人开放,任何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蔽的力量对此加以限制,均为法律所不许可。”关于规则平等主要是指各经济主体能机会均等地按统一的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能平等地承担税赋,能平等地获取信息。只有在规则平等情况下,市场才能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使社会总投入最少,总产出最大,才能鼓励市场主体节约成本、革新技术、强化管理,努力争取利润最大化,从而推动社会生产总效率的提高。从“场内公平”的角度来看,公平和效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各个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更重视“场内公平”。“市场外公平”是指收入分配的公平和社会福利的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率必然要优胜劣汰,大鱼吃小鱼,加快财富的积聚和集中,使收入分配和贫富悬殊差距拉大,最终导致场外的不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公平与效率又是矛盾的,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呈反向关系。市场外的不公平靠市场本身是解决不了的,西方经济学称之“市场失灵”主要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利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来解决。在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平等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具体体现形式和基本要求,一般是靠市场外的公平来提供保障和支持。
(三)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机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公民普遍能获得发展带来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一个社会和政府为公民提供机会公平是保证其他公平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和谐社会中如何为机会公平提供保障?首先要提供合理的制度支持。例如,录用国家公务员,只要符合最基本条件的,大家都可以报考,进行能力和技能的公平竞争,不应当有性别、学历、身份等方面的歧视;再次是国家要提供创造机会平等的条件。如国家要加大对农村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投入,使更多的公民具备智能和技能,培养他们在众多的发展机会中公平竞争的能力。过程公平犹如程序一样,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保证公民在各种参与、分配等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同时过程公平也是防止谋取特殊利益和平衡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者各方心态的关键。过程的公平,一般情况下,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要公开和透明。比如,征地拆迁、国企改制等要有涉及利益的群众参加全过程,立法过程让专家和群众广泛参与,重大事项的社会听证,重大的决策需要有关专家和立法机构进行论证等,就是指过程的公平。如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一是可能补偿不足、分配不公,损害群众的利益;二是即便结果公平,也可能导致群众的不理解和不支持,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参与结果的公平。参与结果的公平是一种政策性含义,是指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理所当然要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他们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保证他们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应通过真正的义务教育,通过调节税制,通过遗产税的办法,为大众创造一个尽可能公平竞争的起点,然后让市场去运作,我们就可以达到既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率的资源配置。这个结果对解决当今社会的越来越大的贫富差别和社会不公,具有重大的价值指导意义。例如,近期中央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免征农业税、减免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家庭学生的学杂费以及课本费等,这些都是有利于建立平等起点的强有力措施,是公平和平等概念的现实具体体现。参与结果的公平,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付出的劳动、技能、智力、其他要素等,要与所得相适应。付出多而得到少,付出少而得到多,是一种分配的不公平;2、国家要进行再分配,对一些由于知识、技能、条件等欠缺的公民,应当提供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参与结果分配的能力;对一些因病因残、老弱妇幼等参与经济活动能力低的群体,应当给予转移支付和适当的保障;3、国家要进行收入分配的调节。对一些因财力雄厚、管理智能较高、技能较强、收入分配较高的群体,要通过对其所得、财产、遗产等进行征税;对普通的劳动者,要制定最低工资、各种社会保障等制度,进行分配的保护;另外,国家通过提供各方面对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结果公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视域就是指顾及全体人民的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公平,不仅指社会学意义上、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也指法学意义的公平。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之间参与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进行公平竞争、等价交换、机会均等来合法正当获取利益和体现自己的价值;同时又纳入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以避免社会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这种意义上的公平有利于发挥个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另外,公平还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人们的获得(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收入,也包括荣誉、地位等)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位高者、多劳者、多贡献者固然应该多得,但是,多得者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公平在这里还有一层含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决不会因为某人的贡献大就可以允许他不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总之,在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在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就的历史时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才能实现,对社会公平的关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就成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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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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